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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计划管理
椒江区科技局综合计划科负责本区范围和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 项目的初审、申报及区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立项并共同参与
管理工作。 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计划、星 火计划、火炬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及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的项目,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区级科研、星火及新产品试制计划和区科技发展 基金的项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
2、《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
3、《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
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4、当年各级科技局的科技计划指南及其它有关申报的文件
5、区科技发展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6、《椒江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工作程序
1、市级以上计划项目:各申报单位按上述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填写
计划项目申请表。
申报国家级科技计划的申报书为一式十份,如需贷款的,还须同 时填报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申报省级科研、星火、火炬、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书一 式七份,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的申报书一式五份,需申请贷款的,要求
填报的材料同国家级有关项目。
2、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单位需填写《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区级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由科技局局务会议讨论后由科技局局长 办公会议决定,再与区财政局会签联合发文。
(三)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
责令科室:区科技局综合计划科
联系电话:8223462
联系人:吴钟斌 林文英 童炜
二、科技奖励
椒江区科技局成果市场科负责本区范围内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星
火奖)的组织申报及区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组织和评奖工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浙科成发号);
2、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3、浙江省科委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浙科成发字[1995]297号);
4.浙江省科委《 浙江省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划(试行)》(浙科
成发字[1997]62号):
5、浙江省科委《 浙江省科技成果评审试行办法》 ( 浙科成发字
[1995]298号)
(二)鉴定(评审)范围
列入国家、省、市、 区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及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列入省、市、 区 和微计挤入抢软科全颚外现成毗
区科技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及少数计划外重大软科学成果。
(三)申请鉴定(评审)条件
1、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的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
2、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3、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时间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已完成合
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要求;
4、测试数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四)申请程序
1、国际级及省级科技计划内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并按统一表式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全套鉴定的技术资料,经区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2、市级科技计划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并按统一表式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全套鉴定的技术资料,经区科技局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组织评审。
3、区级科技计划内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并按统一表式填写《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附全套评审的技术资料,报区科技局组织评审。
4、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需鉴定的成果,经区、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需评审的成果,报市、区科技局审批。
(五)鉴定(评审)材料
按不同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需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总结、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产品图样及工艺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查新报告、实施条件、应用情况、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等。
(六)办理时限
1、对于鉴定的成果,自收到完整的鉴定材料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报省科技厅审批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2、对于评审的成果,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评审的答复,同意组织评审的,以评审许可证形式通知申请评审单位或个人,不同意组织评审的,将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七)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
责任科室:区科技局成果市场科
联系电话:8223071
联系人:徐昌飞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椒江区科技局成果市场科责任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2、《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3月21日国家科委发布)。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1990年7月6日国家科委令第7号发布)。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1990年7月27日国家科委发布)。
5、《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本)》(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工作程序
1、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
和服务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有关附件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3、技术合同登记员对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登记。
(三)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
责任科室:区科技局成果市场科
联系电话:8223071
联系人:徐昌飞
五、民办科研机构审批
椒江区科技局成果市场科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本区级民办科研机构的审批工作。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关于大力发展民办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6月12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1993]国科发改字348号文发布)
2、《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本)》(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关于推进民办科技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1993年4月22日浙江省科委、浙江省税务局浙科策字[1993]60号)
4、《关于进一步发展民办科技机构若干意见》(台政发[1997]52
号)
(二)工作程序
1、领办人提出申请,填写科研机构审批表、报送申请书、章程、可行性报告及各项证明材料。凡成立医药卫生、食品、建设设计和民用爆破专业的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经办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管主任汇报。
3、分管主任接到汇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批的答复。
4、领办人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证件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
责任科室:区科技局成果市场科
联系电话:8223071
联系人:徐昌飞
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椒江区科技局综合计划科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省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申报工作。
(一)法律依据
《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5]150号)
(二)工作程序
1、申报单位需填写《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区综合计划科,区科技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初审。
2、申报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分管主任审批后,及时报送 市科技局。
(三)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
责任科室:区科技局综合计划科
联系电话:8223462
联系人:吴钟斌、林文英、童炜
七、办事纪律
(一)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法制教育。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严肃纪律,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维护群众正当利益。
(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故意扯皮,办事拖拉;
3、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4、索贿受贿,将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政务活动;
5、拒绝群众监督批评,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三)工作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对承办人员和所
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并扣除责任人半年的目标考核奖。
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
I、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但由于没向对方解释清
楚,造成外来办事人员二次以上往返的;
2、不规定时间、标准办事的;
3、态度生硬。与来局机关的人发生争吵的;
4、利用职权,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四)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工作人员执行、办事纪律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
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八、监督投诉程序
本局将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当事人或知请人若发现本局工作。
人员有违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违反办事纪律的,可向本局办公室具报投诉。对举报投诉或来信来访的,能够及时解决的,当场答复;当场难以答复或问题比较复杂,需请示领导和进行调查的,一般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最后根据查处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监督投科室;区科技局办公室
监管投诉电话;8223083
联系人:王绿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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