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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科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技术市场宏观管理的有关政策,指导《技术合同法》的正确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 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二、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扶植技术市场的政策和规定,各地区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由国家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其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还需向中国专利局登记;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专利权人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认定并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 予优惠。 三、技术合同属於《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进行查处。在处理过程中,凡涉及非法垅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委托当地科委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四、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直辖市、调解或者直辖市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机械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中涉及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成果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委托当地科委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五、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