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降低门槛,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利技型小企业将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人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达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冠‘椒江”名称。
-
鼓励企业在分配上向科技人员倾斜,高薪聘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或实行技术承包。鼓励技术人员,鼓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持大股。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成果人股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
-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人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科技人员人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专利产品价和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人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利技研究开发项目。
-
各地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师、高新科技产业,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要资兴办孵化器。各类孵化器,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鼓励知识产权、信息、法律、管理、资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项专业服务。
-
省政府在2003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增加,到2005年达到1.2亿元,主要用于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其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2003年安排5000万元,以后每两年增加10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计发项目和我省获四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2003年到200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我省获国家来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省级重点孵化器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各级政府
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民营子村支企业发展。
-
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要重点投资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公司要积极探索试行有限合伙制和注册资本承诺制,经批准,注册资本可按排出资人的预定和风险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到位。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本省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按其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失败项目的资金,可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 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信贷服务,增加信代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代投人。各类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要优些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允许民营科技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担保公司负连带责任担保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的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加快培育和规范省内产权交易市场,积极稳妥地利用省外产权交易市场,开辟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为民营科
技企业产权交易和技术转让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争取在境内外股票上市,或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
- 各级政时要进一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要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 续,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项目,营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环境。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 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鼓励民营科技 企业参加竞标。严禁对民营利技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
派、乱检查以及各种强行拉赞助等行为。
-
建立健全知以产权管理制度,提高民营科技企业依法自我保护能力。严肃查处专利侵权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民营利技个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民营可见企业出国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与本企件有关的经济贸易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简化审批手续。具备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按有关规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
各级党委要重视民营科技企业的党建工作。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尽快建立建地党组织,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包括企业经营者入党。增强和广大党组织在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影响力和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