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民办科技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台政发[199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发展民办科技机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民办科技机构的若干意见
民办科技机构是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科技面向经济的新生力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民办科技机构的健康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关于推进民办科技机构发展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科技机构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产品研究为主要业务的科技经济实体。它既包括由集体和个人集资兴办的民有民营科技机构,也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类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机构。
二、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类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创办国有民营科技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开发机构成建制地转为国有民营科技机构;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类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分流出来创办各类民办科技机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政机关的在职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通过单位选派、调转、借用、离退休、辞职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承包、租赁民办科技机构,或从事民办科技机构的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工作;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还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集体、个体、私营科技机构中兼职。
对单位选派创办民办科技机构的人员,创办期间,保留原有身份待遇,工资福利由本人选择靠一头,期满后去留自定;留职停薪人员先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以及劳保福利待遇等,期满后,或辞职或回原单位。
符合条件的离、退休科技人员创办民办科技机构或参与其工作,合法收入归己,离、退休待遇不变。
三、经组织批准辞职到民办科技机构的人员,其辞职前和被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学生、研究生,自愿到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并征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列入分配计划,并可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国家计划内和计划外自费不包分配毕业自愿到民营科技机构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输干部录用、聘用手续。档案由人才交流机构保管。
民办科技机构聘用全民所有制干部,其身份不变,人事档案按照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行业及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四、外地来我市创办科技机构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优先办理调入落户手续;对投资100万元以上,或拥有可供转产的高新技术成果来台兴办科技机构的外省市人员,可优先办理本人及家属落户手续,可享受“农转非”一人。
五、申办民办科技机构,凡基本符合规定条件而从业人数暂达不到要求的,可先予注册登记,自批准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补齐。对个体、私营科技机构经营场地确有困难的,可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
注册资本采取申报制。经评估作价的授权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可作为企业初期到位注册资本。
六、民办科技机构可根据本企业工作需要与科技人员的水平和能力,自主决定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于民办科技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市、县(市、区)职改部门统一组织的评审或者考试,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享受与国有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七、对具有较强出创汇能力的民办科技机构,要积极为其争取自营出口权,允许其在国内外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根据实际需要,为民办科技机构引进外国专家,积极组织民营科技实业家到国外培训。
八、实行股份制的民办科技机构,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资产作价入股,也可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已授权的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比例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经台州市科委认定,且被出资各方认可,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0%,并允许其中的30%以个人股的形式奖励对该技术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九、民办科技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经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民办科技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所得,经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台州市税务部门批准,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免征的税款必须用于本单位的科技发展。
十、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科技机制合理贷款要求,允许有条件的民办科技机构发行短期企业融资债券;市、县(市、区)财政周转金和科委科技三项费要切出一块用于支持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开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十一、民办科技机构在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的同时,可以从事共他与科技进步相关的经营服务。
十二、民办科技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法规;民办科技机构的知识产权、财产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十三、台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全市民办科技机构,并负责研究制定扶持民办科技机构发展的有关政策及民办科技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和审批。各级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各级体改部门要积极指导民办科技机构的改革,优化民办科技机构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各级工商、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相应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为促进民办科技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四、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提到培育新的经济生长点的高度,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科技事业的迅速发展。